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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2013年7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2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3年9月2日、2015年6月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至灌南县孟兴庄派出所领取物品,趁民警接听电话之际,盗窃派出所依法保管的一条金手链,后被民警登记、检查时发现,经鉴定,财物价值为人民币6256.5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涛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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