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杜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富强新村二区98号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摩托车储物格内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盗手机物证;
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权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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