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1********,汉族,文盲,快递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前罪宣告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至淮安区翡翠城小区31幢北侧停车场,从被害人汤某某汽车(车牌号苏HD0****)后背箱中窃得苏烟(五星红杉树)一条,云烟(型号不清无法鉴定)一条。经鉴定,被盗苏烟价值人民币220元。
202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至淮安区翡翠城小区东门南侧,从被害人王某某汽车扶手箱内窃得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汤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建
检察官助理:王明锐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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