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沛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13日0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沛县商都生鲜区西侧过道,将丁某某的1辆绿色残疾人代步电动三轮车(车上物品:50斤稻花香牌大米、30斤香葱)盗走。经鉴定,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分别为3316元、108元、93元,合计人民币3517元。
2.2020年04月14日0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沛县商都生鲜区西侧,将邓某某的1辆银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车上物品:1箱带鱼,约18斤)盗走。经鉴定,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分别为人民币942元、120元,合计人民币1062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4579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窃的2辆电动三轮车及50斤大米被依法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大米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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