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单元**室**房间(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宿舍**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荣盛未来广场多次盗窃**超市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93.97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荣盛未来广场盗窃**超市OLAY活肤乳一瓶、百雀羚精华乳一支。经认定,被盗OLAY活肤乳价值人民币180.8元,百雀羚精华乳价值人民币143.8元。
2.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荣盛未来广场盗窃**超市云南白药牙膏一支、腰带一条。经认定,被盗云南白药牙膏价值人民币25.33元。
3、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荣盛未来广场盗窃**超市CHAREIHARPER腰带一条。经认定,被盗腰带价值人民币65元。
4、2020年1月到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荣盛未来广场盗窃**超市桑芙蘭沐浴盐一支、海飞丝洗发水一瓶、蒂花之秀精华素一瓶、LUX沐浴露一瓶。经认定,被盗沐浴盐价值人民币12元,被盗洗发水价值人民币20.2元,被盗精华素价值人民币6.5元,被盗沐浴露价值人民币9.64元。
5、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荣盛未来广场盗窃**超市海飞丝洗发水一瓶、蒂花之秀花露水一瓶。经认定,被盗洗发水价值人民币20.2元,被盗花露水价值人民币10.5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上述超市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
5. 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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