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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8********,无业,个体工商户,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虞城县**乡**门牌**号)。曾因偷窃公私财物,分别于2006年6月13日、7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二日;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8月2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路**号“**”绣花厂南侧楼房,趁无人之际,采用翻窗、钥匙开门等手段进入该厂楼房三楼南侧办公室内,窃得陆某某放在该办公室内的现金人民币3212元,港币30元。

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及港币(照片);

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外汇牌价查询单等;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现场勘查笔录;

7.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扬琴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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