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8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常熟市**街道**号**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 年9 月27 日11时许,至常熟市**街道**苑**幢** 室,利用其是该户房东身份,采用密码开门入内,窃得承租人纪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共计价值人民币18245.62元的黄金项链4条、黄金戒指2枚、黄金挂件2个、黄金串珠1串,后将上述赃物至常熟市**巷**号**黄金珠宝店典当。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纪某某,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黄金首饰9件(均系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收据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王恒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街道**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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