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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 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楚街南门朋友网吧盗窃被害人袁某某OPPO R9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65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020年3月22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健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665275****)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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