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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丰县苏鲁豫皖人才市场大门南侧,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于该处的1辆百事利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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