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日被永州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14时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楼**号病床趁受害人彭某某睡午觉时,进入病房内将彭某某的一台白色苹果X手机偷走,后在祁阳将手机以400元价格抵押给住祁阳县浯溪镇白沙村的柏某某。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检测中心鉴定:彭某某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2600元钱。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检测中心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黄某某、柏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医院走廊和寄卖行的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涧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