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4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200元;2011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3月1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夜,被告人王某某至桐乡市**街道**小区**号后门口,采用推车等手段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辆雅马哈牌二轮电瓶车,价值600元。盗窃得逞后,被告人王某某至**小区**号,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盗窃被害人康某某一辆立箭牌二轮电瓶车,价值1000元。合计价值1600元。
2、2020年6月22日夜,被告人王某某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街道**弄**号西侧路上,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盗窃被害人候某某放于轿车内的现金1560元和硬壳中华牌香烟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康某某、刘某某、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说明;
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
8、微信照片;
9、视频监控分析与截图;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有盗窃前科,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进行盗窃作案二次,涉案价值3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公安电子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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