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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5********,汉族,小学一年级辍学,户籍所在地为滕州市**镇**村**号,现居住地为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8月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王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30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从**开往**的**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际,从李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1个钱包(内有4300元),取走现金后下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监控视频;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宾馆,联系电话1390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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