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组**号**号。于2020年3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小区***餐厅门口,发现被害人停放的小轿车没关窗锁门,趁周边无人,打开车后备箱盗窃手提包及其中物品,经鉴定,手提包及其中物品价值人民币2890元,另有现金人民币1651元。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盗窃物品在其家中缴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528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