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街**号楼**号,现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街**路**室**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于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收购牛为由,叫上刘某某,二人驾驶号牌为蒙E*****银灰色面包车从满洲里市出发,22时许到达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王某某在旧301国道旁嵯岗镇牧场呼和哈达乳业公司附近下车,并指示刘某某去别处等他回来,王某某从附近盗窃一头牛后现场对牛进行宰杀肢解,刘某某将车停在嵯岗镇加油站等王某某,一直等到14日凌晨2时还未等到王某某回来就开车往回行驶途中碰见王某某,然后王某某领着刘某某到宰牛的地方俩人一起把所宰杀肢解的牛肉装上面包车,随即逃离现场。经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牛市场价为人民币一万两千元(12000.00)整。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得到赔偿损失(无实际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小刀六把、砍刀一把、银灰色面包车一辆,绳子两个,现金缴款单一张。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谅解书、通话记录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电子证据凭证、嵯岗加油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头牛后现场对牛进行宰杀肢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惯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已得到赔偿损失(无实际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干巴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新巴尔虎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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