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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温江区人,成都市温江区**镇*******单元**号。201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2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31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文府苑**号“***”美容院,将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前台抽屉内的一部蓝色vivo z3i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2020年41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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