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区,住固原市**区*****号,农民。2012年1月份因吸毒被固原市原州分局禁毒大队强制戒毒两年;2014年5月份因吸毒被中卫市海源县禁毒大队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918日因盗窃罪被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庄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庄某某“****”购物广场二楼发现正在购物的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内装有手机,便乘其不备偷走口袋内的一部金色“华为”畅玩5X手机。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路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17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庄某某**镇“**超市”,发现被害人王某甲上衣口袋内装有一部手机,便在王某甲掀“**超市”门帘时乘其不备盗窃该王口袋里面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 R9plus手机。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固原市一路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19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窜至庄某某“**年华”购物广场二楼,发现被害人柳某某上衣口袋里面装有一部手机,便盗窃其口袋内的一部OPPO Rs9plus手机。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固原市一路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经庄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牌畅玩5X型手机586.5元;“OPPO”牌R9PIUS手机914.2元;“OPPO”牌R9SPIUS手机1711.6元,共计3212.3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扒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32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