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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桂林海关漓江办公区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黑色合美牌电动车(车牌:桂C****0)车钥匙未拔出,便用遗落钥匙发动该车,将该车盗走,留作自用。经桂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82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蓝黑色合美牌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购买电动车发票、证明、送货单、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查询单;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6、桂林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指认盗窃电动车的照片、指认盗窃电动车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被判处刑事处罚后,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2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启良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举证质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套。

4.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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