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平南县大鹏镇花王村旺村屯40号被害人王某乙新建的住宅,从屋背地下室没锁的窗户翻爬入屋,到楼顶楼梯口边的小储物室内将两袋共90斤的大红八角果盗走,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八角果价值人民币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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