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翰林苑**超级牛扒店,用手拉开后门进入店内,使用螺丝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窃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700元、联想牌笔记本1台、硬盒中华香烟5包、芙蓉王香烟5包、红色五叶某某香烟5包。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联想牌笔记本和15包香烟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滢琳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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