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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市场**栋**房内,趁同住的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之机,拿走郑某某手机登陆支付宝,将个人信息、电话号码及密码修改。在2019年7月6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郑某某支付宝账号的“借呗”和“花呗”中多次网贷提款再转账到自己的账号,共盗走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8110.64元。

2019年12月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区**路**栋**酒店大堂,盗走柜台抽屉内人民币37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5.扣押的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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