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南浦地铁站B尚岛国际入口的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上址的雅迪牌红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75元)。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南浦地铁站B出口尚岛公寓收费亭旁边,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上址的雅迪牌红黑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琬稀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