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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96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12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大道**人民医院门口路段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黄色奥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不详)停放在路边,趁无人看管,即走至该电动自行车旁边,将其直接推走,随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14日09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大道**人民医院门口路段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蓝色步风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在路边,趁无人看管,即走至该电动自行车旁边,将其直接推走,随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17日13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大道**人民医院门口路段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红色远豪牌电动车(现值1009.38元)停放在路边,趁无人看管,即走至该电动自行车旁边,将其直接推走,随后逃离现场。

4.2020年05月18日09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大道**人民医院门口路段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关某某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现值1970.83元)停放在路边,趁无人看管,即走至该电动自行车旁边,将其直接推走,随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5月25日5时许在**镇**花园**路**号旁将王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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