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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80********,布依族,文化程度大专,在东莞市虎门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201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去到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地铁B出口处时,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48V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980元)盗走。2019年12月29日15时35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区**路**段**号**对出路段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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