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9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居委会**村,现住安徽省巢湖市**镇**居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巢湖市栏杆集镇石门村委会扶贫产业园内,趁人不备将扶贫产业园内石门村委会的119.75千克已烘干的吊瓜子盗走,后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吊瓜子价值人民币4311元。涉案被盗吊瓜子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于2019年12月25日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栏杆集镇石门村委会小武村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称重记录;
6.价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一飞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巢湖市**镇**居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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