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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沙河**镇**庄**村**号。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村**号,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随某某的房间,窃取随某某放在床垫下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后逃离,赃款挥霍。

2.2019年8月20日8时40分许,王某某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村**号,采用撬窗开锁的方式进入范某某屋内行窃,因屋内无贵重物品,王某某未偷到财物后离开。

3.2019年8月20日9时许,王某某预谋盗窃后至**村**号,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院内后,因发现院内装有监控,王某某遂逃离,未偷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晓峰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一百二十六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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