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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药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其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手提包到淄博市张店区**负一层超市,盗窃帝王蟹、面包蟹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41.99元。。

2.2019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手提

包到淄博市张店区**路**超市,盗窃零食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窃物品一宗;2.书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淄博市张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卢俊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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