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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2001********,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高等专科学校就读期间,分别于 2019年12月27日、12月30日在该校学生公寓3楼3001宿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价值6229.3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及电源线一组、“耐克”牌篮球鞋一双;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价值419.4元的“小米”牌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郭某某“Kappa”牌外套两件。盗窃物品总价值6648.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全部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长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两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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