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犯有盗窃罪,于1982年3月4日被济南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86年5月14日被释放。因犯有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2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5时30分许、2019年1月1日5时20分许、2019年1月2日5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骑自行车三次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万科海佑府中天工地项目部,趁工地无人之际,用编织袋将存放在工地的钢管、螺纹钢、卡扣等财物盗走后销赃。2019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中天工地项目部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方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06603****,王某某之子)。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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