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199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老东门万货汇商场一楼,趁被害人陈某某开门不备之机,从陈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OPPO牌A1手机1部(价值612元)。
2. 2019年1月20日14时,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老东门万货汇商场北扶梯,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从刘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OPPO牌R15手机1部(价值1868元)。
3.2019年1月20日14时6分,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老东门万货汇商场,尾随被害人孙某某至商场北门,后趁孙某某掀门帘不备之机,从孙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苹果牌6PLUS手机1部(价值1454元)。
4.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盖家沟公交站,趁被害人李某某排队乘坐公交车不备之机,从李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苹果牌8X手机1部(价值3622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扒窃作案4起,盗窃价值共计7556元。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崇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及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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