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经营的位于成武县**镇**路北的“红升汽修”门市,将前来洗车的张某某放在鲁******号黑色“帕萨特”轿车内副驾驶座位下钱包内的3300元现金盗走。
2017年4月23日17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验、辨认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张某某、石某某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7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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