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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镇**村**街,现租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凌晨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东北村学海路北头东侧平房南屋内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现金人民币31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还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8日凌晨采用相同的方式两次进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东北村学海路北头东侧平房北屋内实施盗窃,均未窃取到物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彩萍

检察官助理姜黎黎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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