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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址地同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于同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至威海市文某区汕头路**小区等地实施盗窃16次,盗得电动车电瓶一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4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孙**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等;(7)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双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6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光盘1张;单页证据两页:**笔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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