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永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尉某某技校路王某甲家卧室内盗窃金项链一条,价值3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财物,数额 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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