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滁州市**厂退休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栋**室,住安徽省滁州市**村**楼**幢**单元**室。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滁州市南谯区**路**道交叉口**生鲜超市,盗窃1盒天观牌白茶(50克)、1盒天观牌龙井茶(100克)和1袋物之选牌1.5升洗衣液。
2.2020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滁州市南谯区**路**道交叉口**生鲜超市,盗窃2盒天观牌白茶(50克)和2盒天观牌龙井茶(100克)。
3.2020年6月19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滁州市南谯区**路**道交叉口**生鲜超市,盗窃3盒天观牌白茶(50克)和1个公牛牌接线板。
4.2020年6月2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滁州市南谯区**路**道交叉口**生鲜超市,盗窃1盒天观牌白茶(50克)、1盒天观牌碧螺春(100克)、1盒天观牌龙井茶(100克)和2盒牛柳(100克)。
经依法认定,被盗天观牌白茶7盒,价格为206.5元;天观牌龙井茶4盒,价格为83.2元;天观牌碧螺春茶1盒,价格为20.8元;公牛牌接线板1个,价格为17元;物之选牌洗衣液1袋,价格为8.2元;牛柳2盒,价格为16.8元;共计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退赃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梅益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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