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七次到泗县**小区东区、泗县**小区二期,携带老虎钳、美工刀,以破坏电表箱、翻窗入户、破门方式窃取室内电线,共窃得10平方电线680米、4平方电线640米、2.5平方电线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110元。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泗县**小区东区**楼**楼一间房间,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房间,窃得室内电线10平方80米、4平方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520元。
2.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泗县**小区**楼**楼**室,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房间,窃得室内电线10平方100米、4平方90米、2.5平方5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635元。
3.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泗县**小区**楼**楼**室,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房间,窃得室内电线10平方100米、4平方9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580元。
4.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泗县**小区**楼**楼**室,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房间,窃得室内电线10平方100米、4平方90米、2.5平方5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635元。
5.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泗县**小区**楼**楼**室,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房间,窃得室内电线10平方100米、4平方9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580元。
6.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泗县**小区**楼**楼**室,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房间,窃得室内电线10平方100米、4平方9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580元。
7.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泗县**小区**楼**楼**室,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房间,窃得室内电线10平方100米、4平方9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58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0时在泗县**网吧被泗县公安局泗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常春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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