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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行政村**冲**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5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桃州南路传家房产旁巷子内,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悦圣达牌三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悦圣达牌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

2. 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十里头欣静缘服饰厂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瓶车内的五个天能牌电瓶(45A,60V)盗走。经鉴定,被盗牌电瓶价值人民币958.5元。

3.2020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太极商城非机动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瓶车内的四个超威牌电瓶(20A,48V)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25.71元。

4.2020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商贸中心联亿管材阀门店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顺安牌三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顺安牌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792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行为4起,合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654元。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一把、钳子一把、剪刀一把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段某某、吴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具有刑事处罚前科,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证物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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