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小区**栋**室,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超市内,盗窃一个美的牌电热水壶,价值人民币329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超市内,盗窃两瓶盒装酸奶。
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超市内,盗窃一些河虾、几个鸡翅、一盒牛排。
2020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超市内,盗窃3件男士内裤商品、2件女士内裤商品、3双袜子商品、5个大闸蟹、1斤多小龙虾、1瓶酸奶,共价值人民币39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口头传唤至西关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被盗超市监控;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89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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