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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8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娄某某**小区附近的**营业厅盗窃2台****-Y71手机。

2、2019年4与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娄某某**局附近的**超市内盗窃芙蓉王、和天下等各类香烟30余包。

3、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局**号门面的**超市盗窃贵烟国酒香香烟、贵烟软小国酒香烟、黄金叶天叶香烟、皇家礼炮香烟各一条。

2019年4月25日11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经讯问,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王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共计价值5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_)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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