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街**号,无业,2009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1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后门,以拉车门方式进入车牌号浙J70****的大众朗逸轿车,盗走车内一个玫瑰金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430元)、四包软红利群(经鉴定,价值88元)、零钱10元。
2、2020年5月3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浙江省天台县**街道**,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号为浙JY7****盗取车内一部香槟色华为畅享平板,型号为AG S2-AL00,经鉴定价值1570元;
3、2020年5月5日凌晨0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浙江省天台县**街道**邮政快递旁,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辆黑色现代车牌号为浙J6X****盗取车内一根苹果数据线、四包硬壳黑利群(经鉴定,价值90元)、两包软壳红利群(经鉴定,价值44元)、一件男士卡其色薄款夹克衫外套;
4、2020年5月13日晚22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浙江省天台县**街道**,通过拉车门方式进入一辆黑色起亚车牌号为浙JT5****盗取车内一部粉色oppoR9、一部粉色三星A5100(经鉴定,价值220元)、一部金色OPPO R9、一部金色OPPO A83、一部粉色VIVO Y55、一部粉色OPPO A59、一部金色OPPO R11、一部粉色VIVO X6、一部金色VIVO X7PLU S、一部金色OPPO R11、一部旧三星智能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付款信息和微信信息、电话记录、衣服照片、员工考勤表、随案移送清单、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购买记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余某某、徐某某尧、陈某某米、闻某某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周某某、裴某某、孙**、许**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天网监控、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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