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7月19日因盗窃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11月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48号人保财险公司1楼值班室内,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值班室内桌上充电金色苹果8P(256G)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手机遗失。经雅安市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窃手机价值2000元。
2、2019年7月19日5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雅安市名山区廖场乡文庙街“朋缘”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吴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置电脑桌前的VIVO X20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被被害人吴某某挡获,并将手机退还被害人。经雅安市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窃手机价值500元。
2020年7月23日,侦查机关在雨城区中大街148号人保财险公司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焰
检察官助理:朱明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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