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6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9********,羌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平武县**镇**村**组**号,现住江油市**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发现位于江油市中坝街道花园路北段准备转让的“千厮门”火锅店店内有空调等物,与经营者魏某某联系谎称准备接手该店从而确认店内有空调5台。次日冒充该店经营者叫他人将店门锁打开,安排事先联系的收购空调的人将该店内5台空调拆下运走,获得赃款5000元。经鉴定,被盗空调共计价值10000元。案发后,被盗空调全部追回发还魏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与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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