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679号
被告人王振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镇**村村民,住该村。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振海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7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12月14日17时52分许,被告人王振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途经龙防地下去往果戈里大街口处,趁被害人石某某不备之机将其随身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400元)一部盗走。现赃物已被其销赃得赃款被其挥霍。
2. 2017年2月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振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秋林地下通道上楼梯口门帘处,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将其随身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一部盗走。
3. 2017年2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振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秋林地下通道上楼梯口门帘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随身的OPPO R9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一部盗走。
4. 2017年2月末的一天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振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鞋业市场门口处,趁被害人张某不备之机将其随身的OPPO R9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一部盗走。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
5. 2017年3月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振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龙防地下通道上楼梯口门帘处,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将其随身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一部盗走。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综上,被告人王振海共实施盗窃5起,价值人民币共计13,800元。
经检举,被告人王振海于2017年3月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购买手机的发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王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振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视频截图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年7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王振海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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