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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合阳县**镇南街**电动车店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闫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闫某。

2、2020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合阳县新池镇**村被害人雷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机进入雷某某家门房内,将雷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Y67L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雷某某。

3、202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合阳县城关镇**路**废品收购站内,在出售废品后趁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收购站内的一辆红色苏风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翟某某。

4、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合阳县城关镇**路**村殡葬批发大全店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狄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力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物价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其参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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