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5元)盗走。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查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2901****。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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