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下楼准备去换班开出租车时,见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后备箱没有关,心生贪念,将失主刘某某放在后备箱内的一个女式单肩包盗走,藏于自家卧室衣柜中。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其衣柜中搜出被盗单肩包,包内有人民币10254元。单肩包购买于2019年1月27日,购买价1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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