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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7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龙门米醋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3元)、山西老陈醋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2元)、老陈壹号特晒老抽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9元)、鲁花酱油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元)、小米若干、豆王若干、黄瓜若干。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7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利通牛腱肉若干、宝娜斯女袜一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5元)、舒适达心爽劲洁牙膏一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3元)、结能细网孔沐浴花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2元)、妙洁保暖手套一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6元)、双枪合金筷一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42元)、唯本生活保鲜袋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7元)、鑫向前骨瓷6英寸碗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元)、鑫向前芝士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7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七星长粒香米若干、粉红佳人苹果若干。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7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茶花雅玻璃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元)、福临门葵花籽油一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4元)、宝娜斯女袜一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1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7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洁能保暖坐便垫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1元)、豇豆350g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8月0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豇豆350g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元)、尖椒若干。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8月0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无糖蛋奶饼若干、刀切馒头5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元)、饺子皮若干。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8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新疆糖心苹果若干。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8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新疆糖心苹果若干、豆王300g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元)、海晶低钠雪花盐350g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元)、老干妈牛肉末豆豉油辣椒210g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元)、王致和红腐乳520g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7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9月0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王致和精制料酒500ml(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1元)、京糖精制白糖500g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6元)、缤纷田园紫甘蓝若干、缤纷田园圆茄子若干、basicare斜口眉夹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元)、海底捞麻辣香锅2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8元)、太太乐鸡精227g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5元)、好斯特均一口价系列、桃酥若干。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9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夏氏个人便携式餐具组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8元)、羽之兰吉洗脸扑B014二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元)、羽之兰吉发饰F001二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元)、羽之兰吉睫毛夹E046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元)、七星一号长粒香米若干、缤纷田园白不老豆角若干、缤纷田园香菇油菜若干、新疆冰糖心苹果若干、甜石榴若干、缤纷田园进口香蕉若干、云南白药牙膏165g冬青香型一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1元)、章华生态染发膏自然黑色140ml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38元)、风球唆浓缩鸡汁 250g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元)、ABC 18片日用纤薄棉柔卫生巾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3元)、羽之兰芦荟胶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元)、金龙鱼1kg老北京鸡蛋麦芯挂面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9元)、王致和 500m1精致料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1元)、鲁花180m1 芝麻香油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9元)、厨邦760m1味极鲜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5元)、京糖500g精制绵白糖二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4元)、厨大妈 400g 大枣红糖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7元)、美丽雅10片入超纤抹布HC067721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1元)、好思特均一价15 元系列、兴才22cm调味盆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元)、双枪饭铲CZ5201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5元)、双枪铁木筷SK2021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41元)、双枪不锈钢筷SK3582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39元)、精品五花(加工)若干、凉拌菜若干、利通酱猪肘若干、利通扒鸡若干、酱鸭若干、猪头肉若干。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0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沃隆每日坚果175g二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88元)、老姜若干、缤纷田园香菇若干、金鱼洗涤灵200g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元)、海晶低钠雪花盐350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元)、凉拌菜若干、刀切馒头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04元)。

经鉴定,以上**超市被盗商品物品价值总金额共计757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0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双井店内,窃取店内壹号土猪前腿肉一袋、馒头两袋、小米一袋、高洁丝牌夜用卫生巾一包、蜂花发质修护油膏一个、飘柔精油润养柔顺发膜一个、橘子五个。被告人于2019年10月7日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信息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室录像;5.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嵩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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