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村**小区,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某酒店门前,使用网上购买的钥匙打开被害人杜某某奥迪车主驾车门,盗窃被害人杜某某放在车内现金12896元,被告人王某某消费500元。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12396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杜某某于2020年6月3日晚上19时30分,将晋AR****黑色奥迪轿车停放在本市昆都仑区雅图酒店门前停车位上。次日早晨8时许,发现放在副驾驶前面手扣里的2万余元的现金、驾驶证、欠条被盗的事实。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6月4日凌晨2点许,其在一宾馆门前,使用网上购买的钥匙打开一辆黑色老款奥迪A6车,从车辆副驾驶手扣盗窃手包内现金,其花销500元,剩余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3、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车辆盗窃车内财物的事实经过。
4、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搜查、扣押涉案款项12396元并将涉案款项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5、书证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指认出在昆区雅图酒店门口是其盗窃黑色奥迪轿车内财物的现场,指认出作案穿着、盗窃赃款的事实。
6、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书证到案经过,证实侦查人员在青山区**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8、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其系累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2020年8月19日
附: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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