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佳铁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61********,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望奎县**镇**村**屯**号。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佳木斯至北京的K340次列车上趁被害人李某甲熟睡之机,将其放在13车56号座位下方双肩包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600元)及两盒灵芝牌香烟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钱包及两盒灵芝牌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5元。王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8,625元。被盗钱款已全部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望奎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钱款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谷某某、姜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K340次列车13号车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副 检 察 长:王 猛
检察官助理:孙宗鹏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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