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花园**楼西地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局**居民委**委**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中医院南侧巷口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未上锁的粉红色欧派踏板式电动车一辆,后藏匿于家中。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铜山区**花园**号楼西地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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