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德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9日,王某某和**收废铁的一个姓李的人到维西县**一个废旧的废品收购站里交废铁,王某某看到了废品收购站的女主人手里拿着的现金,交完废铁离开后,王某某又转回到那个废品收购站,从废品收购站大门进去,顺着楼梯上去到二楼一间卧室里,盗窃了何某某卧室里柜子上面放着的三万六千元现金。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

2018年1月31日,王某某到**街上接娃娃,途经**时在**街上吃早点,王某某看见游某某将钱放进了随身背着的包里,后游某某坐车上去**镇,王某某也骑着摩托车上来到**镇接娃娃,到了**镇之后没有接到娃娃,王某某独自回到**。因为王某某的摩托车轮胎坏了,王某某就在**修轮胎,修轮胎的时候王某某又遇见了游某某,王某某看见游某某的包包里背着现金,就尾随游某某,来到游某某**乡**村**组的家里,发现游某某家是卖豆腐的,于是王某某就以买豆腐为由多次进入游某某家中,并四处窥探。大概在吃晚饭的时候,王某某就进去到游某某家里一楼的一个房间,将游某某白天背着的那个包包盗走,王某某拿了包里的现金五万零四百元,后将那个包包丢到澜沧江里。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现场勘验笔录;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864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根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及散页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